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劳局、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衢委办[2005]131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劳局、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关于
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劳局、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纪检监察体系,充分发挥派驻(出)机构的作用,促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市直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坚决推进对派驻(出)机构的统一管理,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单位在执行《实施意见》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28日
 P class=MsoNormal align=center>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劳局、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关于
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全面实行对派出机构统一管理”的要求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编委办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5]55号)精神,决定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全面实行统一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照中央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省监察厅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总体部署,结合衢州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对派驻(出)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有效促进市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一)改革领导体制,将派驻(出)机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直接领导。
(二)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三)确保工作成效,实行统一管理后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当切实得到加强。
二、设置范围
根据《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党中央部门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8号)和《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市纪委、市监察局向市直机关中的一些重要经济部门、司法部门、行政执纪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等部门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纪委、市监察局对原派出派驻的市直机关工委、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西区管委会、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财税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人劳局、市教育局、市规划局等17个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和调整的市高新技术园区、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等7个部门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上述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按现有纪检监察干部岗位人数单列。
派驻(出)纪检机构与派驻(出)监察机构,实行合署办公的体制,一套工作班子、两个机构名称,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三、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
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的科级干部及所属单位负责人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四)协助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申诉和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六)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与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的工作关系如下:
(一)派驻(出)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市纪委、市监察局请示、报告。
(二)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沟通。
(三)派驻(出)机构应当加强与本系统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主动请示汇报工作,取得他们的指导和支持;要搞好与各级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抓好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派驻(出)机构的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
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其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派驻(出)机构的市管干部,其任免、考核、交流、培训和管理等按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人选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共同考察,按干部管理规定呈报市委任免。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中产生。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的考核工作由市纪委协同市委组织部共同进行。
(三)派驻(出)机构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正副主任及其他干部的提名、考察和任免及招考录用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
(四)派驻(出)机构干部在同一派驻(出)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有计划地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其他派驻(出)机构等范围内进行换岗、交流。需要在驻在部门换岗、交流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驻在部门实施。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的换岗、交流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统筹考虑,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派驻(出)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后勤保障仍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派驻(出)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所有待遇。
派驻(出)机构的行政经费、办案专项经费仍由驻在部门负责。
(六)其他纪检监察机构的干部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领导和具体要求
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按照以上要求,市纪委、市监察局将对派驻(出)机构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为保证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更有效的开展工作,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市纪委、市监察局要加强对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领导。市纪委、市监察局成立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领导下负责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有关职能部门要适应统一管理新体制、新任务的要求,改进工作方法,健全业务工作制度,加强与派驻(出)机构的联系。
(二)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支持派驻(出)机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并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
(三)派驻(出)机构要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处理好监督检查与协助驻在部门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系,既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搞好工作衔接,又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派驻(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的监督,同时接受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和群众的监督。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做好统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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