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5〕99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多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扶助政策措施,在解决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受自身身体障碍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面临的困难仍然比较突出,亟待进一步加强扶助和帮助。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扶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和完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优惠政策;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要建立健全部门与同级残联的协调联系制度,共同研究确定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工作者要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深入基层,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中去,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需求,扎扎实实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扶残助弱的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广泛开展“一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共同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二、大力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再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改善广大残疾人基本生活的根本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55号令)精神,把促进残疾人就业再就业,作为解决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的根本措施,抓紧抓实抓好。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地税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提高保障金的征缴率;各级残联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覆盖率,促进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工作。同时,各地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就业;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残疾人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要切实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全市范围内每个社区要配备一名残疾人协会专职或兼职委员,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各级从残疾人保障金中予以适当补助。
各地要大力开展贫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人才招聘会,对贫困残疾人免收培训费和报名费。各级残联要加强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求职登记、用工信息、职业介绍、就业扶助等综合服务,并实现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信息网络联网。同时,要积极鼓励和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贫困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要适当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税务部门按规定给予减免相关税费。
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的扶贫力度,在发展效益农业、培育特色产业、移民下山脱贫、加快城市化建设等工作中,同步推进残疾人扶贫工作,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贫困残疾人更大的支持和帮扶。要大力推行“公司+农户”、基地辐射等有效方式,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鼓励开办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可安排一定数量贫困残疾人就业的农业企业和种养业、加工业基地。要科学、合理利用扶贫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贫困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条件得到贷款扶持。
三、切实加强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要进一步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对生活不能自理、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的重度肢体、精神、智力等贫困残疾人,以及一户多残的残疾人家庭,要给予特殊的社会救助,每人每月给予一定的特殊生活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残联另行制定)。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3〕30号)要求,全面落实对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的救助,在同等条件下,贫困残疾人应优先落实,优先救助。要积极推进公办和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管(安养)机构建设,对民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托管(安养)中心,应在土地使用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要大力推进残疾人“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减免相关规费,建立健全长效的运行机制,逐步解决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安排“廉租房”和“安居房”上应优先考虑贫困残疾人。
社会各类用人单位均应为招用的残疾人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要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发放残疾职工工资,享受同岗位福利待遇,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应按规定享受特殊岗位津贴。
四、进一步加强贫困残疾人康复、教育和权益保障工作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残疾人就学、就业、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前提。各地要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层卫生服务体系,认真贯彻落实《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03〕137号)精神,制定残疾人康复的具体实施计划,确保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卫生、民政、教育、公安、残联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各自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县(市、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加快推进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和康复服务网络建设。财政部门要在保证重点康复工程所需经费的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供经费保障。同时,对贫困残疾人的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特殊需求,各地都要给予特别的救助。
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助学优惠政策。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酌情减免保育费;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参加语言和康复训练,其家庭生活困难的,经各级残联确认同意,酌情减免教育康复训练费用,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全面建立健全贫困残疾学生助学制度,提高助学标准,大力开展大、中、小学贫困残疾学生助学活动,防止残疾学生因贫辍学。残疾学生考取中专以上全日制院校的,由县(市、区)残联给予学费补助(具体标准由市残联另行制定)。
切实加大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力度。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机构及基层组织,应将贫困残疾人列为重要帮助对象,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对贫困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政府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加快残联维权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配置,大力推进社会化的维权机构建设,积极创建残疾人维权示范岗。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爱心人士自愿助残支残,参与法律援助,努力营造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