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5〕11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衢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
和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3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05〕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衢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已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任务、责任的细化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并按要求及时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实施情况。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综合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衢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方案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尽的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切实负起责任,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现就市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分解如下:
一、积极履行政府职能
(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有效性;履行市场开放承诺,防止和克服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牵头单位:市贸粮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委、工商局、质量技监局、建设局、国土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旅游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等。
(二)探索政府与企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与社会合作进行社会管理的运作方式。
牵头单位:市政府研究室。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预警应急机制,完善并演练各类应急预案,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
牵头单位:市府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保老人集中供养、低保对象子女就学救助、失土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人劳局、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建设局等部门。
(五)进一步依法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监察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改革管理方式和手段,强化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管。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监察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七)规范行政机关职能,合理设置机构和确定人员编制,建立健全政府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法制办。
(八)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加强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引导和规范,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经委、人劳局、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九)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分开的办法。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编委办。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监察局。
(十)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工资和津贴补贴,清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人劳局、审计局、监察局、物价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估论证、专家评议和社会公示制度,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经委、审计局、监察局。
(十二)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投资,推行民间投资登记备案制和核准制,引导扩大民间投资。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经委。
责任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三)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抓紧制定并实施《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建立健全政府公告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制度,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健全工作网络,落实监督检查和考评追究制度。
牵头单位:市府办、监察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四)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完善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整合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扩大网上办公范围,提高办事效率。
牵头单位:市府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五)建立和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复议、人民调解、信访等工作制度,建立多元化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体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六)进一步发挥村民组织、居民社区组织的自治、协调作用,重点落实街道、乡镇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职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七)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探索和运用仲裁方式化解土地承包及流转过程中的纠纷。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十八)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切实解决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
牵头单位:市信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二、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一)科学合理地界定行政决策权,制定和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明确决策权限,规范决策程序,落实决策责任,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二)对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论证;涉及公共利益的,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网上征询意见等形式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应听取相关人士的法律意见。建立政府决策顾问机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三)成立决策评价机构,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及其对社会的影响进行跟踪反馈。建立和完善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
牵头单位:市府办、监察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机制和制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管理,合理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进一步完善专家论证制度、草案征求意见制度,把好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关,确保合法有效。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做好文件清理、修改和废止及汇编工作,建立公众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的受理制度,适时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制度。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不断总结完善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积极推进文化、交通、农业、环保等领域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编委办。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政府,市执法局、文广出版局、交通局、农业局、环保局等。
(二)依法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加强对委托执法活动的监管,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三)执法活动做到执法主体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依据公开、程序正当和说明理由,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建立和完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四)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实施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探索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实行统一的立卷归档制度,健全案卷评查制度,将评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监察局、人劳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五、强化行政行为监督
(一)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创新行政层级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监察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二)加大对依法行政的考核力度,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工作。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三)加强审计、监察、财政等专项行政监督工作。
责任单位:市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
(四)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按法定要求建立行政复议工作机构,配备行政复议专职人员。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编委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五)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探索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建立和严格实施行政追偿制度。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六、增强依法行政观念
(一)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将法律知识学习纳入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内容;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责任单位:市人劳局、司法局、法制办。
(二)强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履职需要的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市人劳局、司法局、法制办。
(三)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法制办。
七、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
(一)落实行政首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成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到实处。
牵头单位:市府办、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二)实行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大和上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政府各部门每半年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政府适时组织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和评估。
牵头单位:市府办、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三)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行政首长述职评议的内容。对依法行政工作贯彻执行不力情况严重的,应当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牵头单位:市府办、监察局、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四)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规范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设置,加强乡镇政府法制工作力量,配备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相适应的法制工作人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五)依照规定确保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必要的经费开支,努力改善工作条件,积极支持法制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